株洲市天元区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
2024-06-28 08:19:40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陈晓康 陈勇 | 点击量:9118         

湖南法治报讯全媒体记者 伏志勇 通讯员 陈晓康 陈勇)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组织开展打击毒品犯罪集中宣判行动,并邀请湖南工业大学师生40余人旁听,通过以案释法进行禁毒法律教育。本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包括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共计12.4万元,收缴违法所得共计0.44万元。

被告人瞿某、李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瞿某多次应吸毒人员周某的请托,联系上线李某某、张某某为其代购毒品,共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19粒,并与周某某等人共同吸食。

天元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瞿某、李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瞿某、李某某分别贩卖毒品3次,系多次贩卖,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李治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某、何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受吸毒人民李某某请托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支付3000元毒资。被告人何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张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0.5克甲基苯丙胺及1.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从中截留部分毒品后,将剩余毒品交给了李吸毒人民李某某,并与李某某一起吸食了该毒品。经鉴定,被告人张某、何某某、吸毒人民李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天元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各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彭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10月26日,被告人彭某应吸毒人员李某等人的请求,向周某某支付2500元购买少量毒品后交给李某等人,收取好处费200元。被告人彭某曾有多次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等行政处罚劣迹,并接受过强制戒毒。

天元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对其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范某某、何某、刘某某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吸毒人员谭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求购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何某遂被告人范某某多次求购冰毒和麻古,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何某与被告人王某、范某某一起在王某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4次。

被告人范某某、何某、刘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二人的违法所得各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下一步,天元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惩戒和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特别是对源头性、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同时,通过加强禁毒宣传、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等,拓展打击和治理效果,推动禁毒工作深入开展。

责编:刘惠明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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